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董鼎禾 訴訟代理人 林書辰 被告 陳錦銓 兼訴訟代理 董鍾櫻 人被告 董鍾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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