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選任辯護人黃麗蓉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其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擄人勒贖而故意殺被害人罪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令祺
法官林曉芳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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