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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