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人管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被
繼承人 鄭樟樹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貳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鄭樟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樟樹之遺產前經鈞院以92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該裁定及94年度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查被繼承人鄭樟樹之遺產總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3筆,依民國94年1月公告現值核算價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13,750元。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之規定,管理費用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1,138元(1,113,750×1/100=11,137.5,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於管理本件遺產期間共墊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費用,總計為9,644元,則聲請人代管本件遺產費用總計為20,782元(11,138+9,644=20,782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92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4年度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5年7月5日苗院燉家恆94家催1字第17050號函文、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計算表、遺產清冊暨證明文件、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94年
7月1日南地所一字第0940005694號函文、代管遺產墊付費用明細表暨收據(均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之規定,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遺產清理人)。本件被繼承人鄭樟樹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鄭樟樹遺產現值總計1,113,75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00分之1計算為11,138元,另代管之墊付費用為9,644元,共計20,782元,有上開證據為證,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被繼承人│公告現值│││├───┬────┬───┬──┬────┤││鄭樟樹之│(元/平方公│遺產價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尺)│(新臺幣)│├─┼───┼────┼───┼──┼────┼─┼──────┼────┼──────┼─────┤│1│苗栗縣○○○鎮○○○段││80│道│11│1/4│11,000元│30,250元│├─┼───┼────┼───┼──┼────┼─┼──────┼────┼──────┼─────┤│2│苗栗縣○○○鎮○○○段││238│建│358│1/4│11,000元│984,500元│├─┼───┼────┼───┼──┼────┼─┼──────┼────┼──────┼─────┤│3│苗栗縣○○○鎮○○○段││238-1│建│36│1/4│11,000元│99,000元│├─┴───┴────┴───┴──┴────┴─┴──────┴────┴──────┴─────┤│遺產總值:1,113,750元│└─────────────────────────────────────────────────┘附表(二):
┌─┬─────────┬──────┬───────┐││墊付費用│金額│備註││││(新臺幣)││├─┼─────────┼──────┼───────┤│1│閱卷影印費│50元││├─┼─────────┼──────┼───────┤│2│出庭應訊費│500元││├─┼─────────┼──────┼───────┤│3│登報費用│2,910元││├─┼─────────┼──────┼───────┤│4│地價稅│6,144元│92、93、94年度│││││各2,048元│├─┼─────────┼──────┼───────┤│5│戶政規費│40元││├─┴─────────┼──────┼───────┤│總計│9,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