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3號抗告人甲○○
現羈押於台灣花蓮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羈字第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法院以:抗告人即被告甲○○涉犯販賣毒品罪嫌重大,所犯
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予羈押,經核原裁定所依據之法條及其所記載之理由,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以其身受羈押後,雙親及幼女乏人照顧等事由,提起本件抗告,經核尚不足取。
至於被告陳稱有其他供述欲向檢察官陳明部分,已經原法院轉請檢察官審酌,被告亦可自行向檢察官聲請提訊,附此敘明。
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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