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中關於「被告乙○○應給付票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萬元每月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含先、備、次備位聲明)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或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提起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聲明則為:
(一)先位聲明:⑴被告間就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買賣關係不存在。
⑵被告丙○○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以買賣為原因向中和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原狀。
(二)備位聲明:⑴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行為應予撤銷。
⑵被告丙○○應將系爭不動產於九十年十月八日以買賣為原因向中和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原狀。
(三)被告應協同原告至中和地政事務所為原告設定最高本金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年息百分之五,違約罰金每萬元每月三百元之擔保抵押登記。
(四)被告應按年利百分之五分別計算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及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算至償付日止各五十萬元之提存假扣押擔保金之利息予原告。
(五)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喪失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之損失(即三十萬元)。其中(三)(四)(五)項同列於先、備位聲明之後,是依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價額已逾五十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三、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提出聲明狀追加本於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款一百五十萬元及相關損害賠償、利息、違約罰金等。經本院闡明後追加之聲明列為(如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陳明狀所載):
(一)先位聲明: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票款(一百五十萬元)及相關利息(自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月百分之三計算)(其中被告乙○○本於票據關係請求,丙○○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二)備位聲明:追加被告應連帶給付票款及相關利息、違約金(其中被告乙○○本於票據關係請求,丙○○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三)追加次備位聲明(被告乙○○關於⑴⑵⑶部分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其餘部分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⑴被告應連帶給付一百五十萬元票款。
⑵被告應連帶清償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退票利息。
⑶被告應按每萬元每月百分之三計算違約罰金。
⑷被告應陪同到提存所辦理取回提存手續。
⑸被告應連帶賠償擔保金之利息損失。
⑹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喪失永久居留權之損失。
即前開追加聲明中本於票據關係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此部分訴訟即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四、故本件追加之訴中關於
(一)先位聲明:追加被告乙○○應給付票款及相關利息、違約金。
(二)備位聲明:追加被告乙○○應給付票款及相關利息、違約金。
(三)追加次備位聲明⑴被告乙○○應給付一百五十萬元票款。
⑵被告乙○○應清償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退票利息。
⑶被告乙○○應按每萬元每月百分之三計算違約罰金。
與原訴既應適用不同之訴訴程序,按諸首開規定,此部分原告為訴之追加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F0~T40┌─────────────────────────────────────────────────────────────┐│附表: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北縣│永和市○○○段││五三九│建│││八三○三點八│十萬分之二八五││││││││││││五│││└─┴───┴────┴────┴────┴────────┴─┴──┴──┴──────┴─────────┴──────┘~F0~T48┌────────────────────────────────────────┐│附表(建物)│├─┬─┬──────┬────┬────┬────┬──┬──┬───┬────┤│編│建│││建物式│附屬建│附屬│面積│權利│││││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樣材料│物材料│建物│││備考││號│號│││及層數│及用途│面積│單位│範圍││├─┼─┼──────┼────┼────┼────┼──┼──┼───┼────┤│1│二│台北縣永和市○○○段五│鋼筋混凝│住家用││一一│全部│共同使用│││八│民生路四六巷│三九號│土造│││九點││部分民權│││一│五十號十五樓│││││四七││段三一八│││二││││││平方││六號│││││││││公尺││││││││││││││├─┼─┼──────┼────┼────┼────┼──┼──┼───┼────┤│2│三│台北縣永和市○○○段五│鋼筋混凝│停車空間││七一│一百七│共同使用│││一│民生路四六巷│三九號│土造│││三八│十七分│部分民權│││八│五十六號地下│││││點零│之一│段三一八│││五│三層│││││一平││六號│││││││││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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