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沂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沂鍹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沂鍹因犯竊盜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考)。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沂鍹因犯竊盜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與他罪,固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01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經受刑人上訴後,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2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已於民國101年8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1年03月16日│100年12月25日│101年0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257號│第35709、36067號、│第35709、36067號、││││101年度偵字第2715、│101年度偵字第2715、││││4834號│4834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29號│101年度簡上字第271│101年度簡上字第27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05月10日│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29號│101年度簡上字第271│101年度簡上字第271││判決│││號│號││├────┼──────────┼──────────┼──────────┤││判決│101年06月05日│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1部份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與他罪定應執行拘役││備註│。│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