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79號原告 黃安橋 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黃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業鳳 間因離婚等事件,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離婚:參仟元、酌定子女親權:壹仟元),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參仟元,尚不足壹仟元之部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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