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6號原告 莊國賢 住臺北市○○區○○路
鄭逸珀 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
邱政勳 律師 張仁龍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佩芸 律師被告 張育銘
石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晋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上列被告張育銘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6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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