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11號聲請人 張夢軒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柒萬元,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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