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
102年度審訴字第70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八字起應更正為: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第四頁第十七行關於「中華民國10年10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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