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國字第七號
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 張曼隆 律師右當事人與台北縣蘆洲市戶政事務所等三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肆佰肆拾伍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