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56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5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三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五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以文字及演說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六合彩明牌伍本均沒收,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稱:準備要賣但沒賣出,六合彩明牌書是供人參考,不是給人犯罪用,亦未演講分析明牌號碼給他人聽,請求給予自新機會云云。
三、經查:被告於警訊坦承:「我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十八時進入二重疏洪道萬善同,以文字、圖畫解說意圖販賣六合彩明牌予不特定人士;(警方查獲時)我正在向不特定人士解說六合彩明牌」等情不諱,於偵查中復稱警訊筆錄所供為實在,參以被告曾四度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稽),其對坦承販賣及解說六合彩明牌後果之嚴重性當知之甚稔,是其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本件犯行,應可採信,否則焉甘冒被科處刑罰之危險,而恣意坦承﹖從而,其於原審及本院翻異前供,諉稱未向他人解說分析六合彩號碼乙節,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經警當場查扣之六合彩明牌五本可資佐證,而原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當庭勘驗該五本六合彩明牌,其內容確實載有六合彩簽賭號碼。本案事證已明,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