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О號
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台北市○○○路○○號十三樓被告揚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聯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甲○○代理人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八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與理由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許文章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志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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