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韋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韋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韋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於100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韋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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