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4號聲請人渼麗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憲文 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洪祜嶸 律師 諶亦蕙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美麗華開發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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