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雲林縣東勢鄉農會法定代理人林當事代理人 歐秋敏 被告 陳萬富
李茂森 李良辰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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