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詹宛庭 被告 蘇韋倫 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0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