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台日福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被告 徐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