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通訊地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吳青蓉附件:
一、協商成立迄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二、聲請人配偶之戶籍謄本及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
三、受扶養親屬之財產歸屬清單。
四、是否有擔保及優先債權。若有,其金額、順位及債權人姓名、地址為何?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金額若干?
五、是否有資產支付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外,尚仍清償部分債務?可以構成清算財團之財產金額為何?
六、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質借金額為何?質借之債權人姓名及地址?
七、勞保資料及投保金額。
八、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民國97年2月離職之原因為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