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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