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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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所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計算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