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
之2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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