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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