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83號聲請人 游文 添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偉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請提出本票(TH0000000)本票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