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4號原告臺北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林姿君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程居威 律師 李佑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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