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張有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儷薰 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號返還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