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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