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東和金屬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康正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左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台西營運所雲林縣台西鄉農會109年11月16日24,305元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