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1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零靈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7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零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