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告 陳玉花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2,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