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5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沛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參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李沛霖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一計算之利息002貳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李沛霖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參拾參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李沛霖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貳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李沛霖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零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