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債權人華夏獎章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嘉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瓊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 陳明 對債務人蔡瓊容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貴委員會所提出之郵政回執所載之寄件人、收件人與存證信函不符,又簽收簿僅有管理員記載收件人之姓名,無收件人之親筆簽收記錄,請重新提出)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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