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8號

原告 江貞宜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

被告 邱益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附表編號2之訴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0號、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定有明文,則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數訟,如其中一訴或數訴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即無民事訴訟法第248條前段「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規定之適用,須將該專屬管轄之訴訟,依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按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因與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確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主張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違反成立之從屬性,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其請求確認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分,因與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而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位於嘉義市,有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如附表編號2之訴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就此部分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關於附表編號2之訴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至關於附表編號1之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

編號

抵押權擔保物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592.77平方公尺)及同段694、801建號建物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雅普登字第016380號

登記日期:112年3月17日

權利人:邱益樹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

清償日期:民國117年3月15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貞宜,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

證明書字號:112雅他字第000912號

設定義務人:江貞宜

共同擔保地號:潭興段0000-0000

共同擔保建號:潭興段00000-00000000-000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嘉義縣嘉義市短竹段738(面積47平方公尺)、738-1(面積100平方公尺)、782(面積3平方公尺)、840(面積30平方公尺)、845-1(面積14平方公尺)地號土地及八掌段763(面積137.06平方公尺)、766(面積140.28平方公尺)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字號:嘉地字第030680號

登記日期:112年3月23日

權利人:邱益樹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

清償日期:民國117年3月15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貞宜,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3

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證明書字號:112嘉他字第001143號

設定義務人:江貞宜

共同擔保地號:

短竹段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起訴狀誤載為0000-0000,見本院卷第49、99頁)

八掌段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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