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八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一││壹│玖佰││││││││││└──┴────────────┴──────────────┴───┴──┴────┴──┘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