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0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郭麗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七四││壹│壹仟││├─┼───────────────┼──────────────┼────┼───┼────┼───┤│2│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七五││壹│壹仟││├─┼───────────────┼──────────────┼────┼───┼────┼───┤│3│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七六││壹│壹仟││├─┼───────────────┼──────────────┼────┼───┼────┼───┤│4│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七七││壹│壹仟││├─┼───────────────┼──────────────┼────┼───┼────┼───┤│5│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七八││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