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劉又菁法官紀文惠~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健保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壹拾肆萬陸仟捌佰│BA二五一三0三│││││中分行││貳拾貳元│四││└─┴─────────┴─────────┴───────────┴────────┴────────┴──┘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袁以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