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八0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萬通商銀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肆仟肆佰壹拾柒元│AJ二八二一五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行│││一││││分公司甲○○││││││└─┴─────────┴─────────┴───────────┴─────────┴────────┴──┘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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