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甲○○│第一商業銀行 南松山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捌萬伍仟肆佰參拾│TB0000000││││分行│日│壹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