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叁拾陸元,及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權人持有第三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如後附債務人簽發,發票日九十四年八月九日,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債權人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提示,債務人皆未清償債務,經債權人屢經催告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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