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正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丁○○丙○○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曾能煜 律師 魏順華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羅秉成律師複代理人曾能煜律師
魏順華律師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陳詩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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