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六、七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一、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六、七八六號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一萬元,由具保人甲○○及被告先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且經本院命具保人甲○○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亦未據具保人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被告暨具保人戶籍資料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怡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