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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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上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南旗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豐吉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七百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本件原判決未經審理,亦未將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即將上訴人之訴駁回,自有違公開審理原則。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或不受理後,未經有上訴權之檢察官提起上訴者,即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自明,查被上訴人即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該刑事案件並未上訴本院,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即不得單獨對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不得提起而提起,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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