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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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原告,因被告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經查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九號被告乙○○誣告案件,雖據告訴人即本件原告甲○○於本院時,提起新台幣五百萬元之附帶民事訴訟,但上開刑案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被告無罪,並依法駁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送達判決後,當事人之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此有本院上開刑事案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自不得上訴甚明,茲原告仍提起本件上訴,自屬於法不合,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江錫麟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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