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
被 告 李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
第2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
國107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
;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