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小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小字第33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王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街○○
號2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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