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秋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丹 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萬9,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上
訴聲明並據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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