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瑞濱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
0,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