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79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97年2月1日本院簡易庭97年度票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且抗告人前於97年2月20日所提出之抗告狀中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並限抗告人於10日內具狀表明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郭佳瑛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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