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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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贓物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祥玉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